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:《总则》第10条划定:“处置惩罚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执法;执法没有划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可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寄义的执法观点,少数民族权利是支撑习惯法的焦点内容,国家现行立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持支持态度。
习惯法作为乡村治理的一种本土法治资源,是传统乡土社会构建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纽带,也是乡村社会治理最常见的一种体现形式。在乡村治理中必须坚持习惯法的基本规则,凸显习惯法在乡村矛盾纠纷处置惩罚中的基本功效,彰显习惯法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功效。依据《民法总则》订立和修改习惯法,制定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型村规民约,国家法的施行应当与习惯法相得益彰。
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管、广西民族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、中文焦点期刊、中国民族学类焦点期刊、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焦点期刊、CSSCI泉源期刊《广西民族研究》(主编俸代瑜),2020年第2期在“民族学人类学研究”专栏,揭晓宋才发教授《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功效探讨》论文。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、二级教授,广西民族大学特聘“相思湖讲席教授”,博士生导师。 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功效探讨 宋才发一、法治视域下习惯法的基本内在 习惯法是一个具有确定寄义的执法观点。
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(以下简称为《民法总则》)第10条划定:“处置惩罚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执法;执法没有划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可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依据《民法总则》的这条执法划定,“习惯法”作为法的基本渊源,在民法典中获得正式划定,标志着习惯法被国家法确认及入典事宜已经完成。
现行执法法例及法学界对习惯法的观点,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、确切的规范界说,这自然不影响人们去研究它和适用它。实验对习惯法下界说的专家学者可谓汗牛充栋,当下在这方面研究比力权威的专家,主要有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、云南民族大学张晓辉教授和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吴大华教授等。本文所论及的“习惯法”是相对于“国家法”而言的,在本质上有别于国家制定法,依据一定社会组织抑或社会权威而确立、存在和沿袭下来,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。
(1)从法的本质上看,“习惯法”差别于人们通常所说的“习惯”,习惯具有习惯成自然的自然属性和特性。每个法人抑或自然人,都有属于自己特殊的行为习惯抑或行为方式,如人们的生活习惯、学习习惯、事情习惯等,即所谓“山河易改、天性难移”,因而“习惯”不具有执法的含意。
但又必须指出的是在《民法总则》的法条中,除了第10条的表述含有“习惯”的划定之外,其余法条的第140条、第142条也有涉及“习惯”的划定。这即是说,在《民法总则》第10条划定中所说的“习惯”,实质上指的就是“习惯法”。
(2)从法的定位上看,“习惯法”在国家整个执法体系中,饰演着不行或缺的重要角色。这种执法意义上的“习惯”,具有显著的“沿袭”性特点。
譬如,《民法总则》第142条有关“习惯”的划定,就是源于抑或沿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条约法》)第125条的划定而来的。习惯法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纯粹的“道德规范”,而是一个介于道德与执法之间的“准法例范”。 (3)从法的功效上看,习惯法作为一种泉源于人们生发生活实践的历史知识积淀,具有世代相传、“外化于行,内化于心”的奇特功效。习惯法作为一种由“习惯”生长而来的法的渊源,由于它具有很强的社会稳定性,可以起到弥补国家成文法不足和毛病的特殊作用。
只管习惯法主要依靠民众的普遍认可而得以确立和延用,依靠人们的情感、良好的心态而获得认同,以其价值利益取向的配合性而获得社会的普遍遵从,在一定的地域规模内其影响耐久弥新。但由于它的“不成文”特点使然,故绝大多数习惯法出现出“非昭示性”特征。
如果把习惯法与国家法做一个比力,就会发现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,国家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,习惯规则主要依靠传统道德等民间气力来维护。因而习惯法所体现的“强制性”,只不外是一种“协同方式”和“同意权力”而已,丝绝不具有国家制度划定上和执法划定上的“强制性”特征,这是直接影响习惯法效力发挥的致命弱点。 (4)从习惯法的法源上看,“习惯法”所适用的工具和规模,大多属于“非处罚性”治理方面,主要集中在民商法领域;在行政法中的适用,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域农村和下层社会领域;在刑法领域的适用,由于“罪刑法定”原则的划定,从基础上否认和清除了习惯法的适用空间。 (5)从习惯法适用的区域上看,我国民族地域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,涉及民间调整、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整和行政裁决、下层法院浅易法庭的民事审判运动等,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比力普遍。
在乡村振兴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程中,下层法院应当尽可能地遵从当事人的“自愿原则”,注意发挥习惯法对于国家成文法“拾遗补缺”的作用,把适用习惯法判案作为审判方式革新的一项重要举措。只要是切合执法划定的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、有国家昭示抑或默示认可的习惯法,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,就具有义不容辞的掩护、适用的义务和责任。对于执法划定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习惯,不只是民族地域政府机关及其事情人员需要自觉地遵守,全国人民都应当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俗习惯。 (6)从法院适用习惯法的设定上看,确立民族地域下层法院适用习惯法是一项重大的法制革新举措,可是法院适用习惯法必须遵守如下详细规则:一是执法对于适用习惯法“有-华体会官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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